“杀妻灭子”案的李玉前已释放又再审为哪般?律师详解
近日,
贵州李玉前案的重审有了一审判决,
李玉前仍旧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
缓期二年执行。
(此前报道:李玉前“杀妻灭子”案重审后一审宣判: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!)
在该案中,
人们除了关注李玉前是否
真的“杀妻灭子”这一事实问题,
还对李玉前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
案件却又进行重审感到不解。
上海法治报邀请律师
就从刑事诉讼程序方面,
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。
判决执行完毕还能重审?
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:在刑事诉讼中,审判和执行属于两个不同的环节,而重审和原审也是两个不同的环节。
李玉前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罪犯,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。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,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死刑缓期执行期满,应当予以减刑的,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,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。
因此,李玉前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就可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,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,应当依法予以减刑、假释的时候,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,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,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。
也就是说,李玉前的无期徒刑在执行阶段还有可能获得减刑,事实上他也的确获得了减刑,在202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。
以上是李玉前基于原判决的执行情况。
而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,但是不能停止判决、裁定的执行。
因此,李玉前可以一边服刑,一边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提出申诉。
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重审?
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:(一)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,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;(二)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、依法应当予以排除,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;(三)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;(四)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;(五)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,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而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,李玉前案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,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,可能影响公正审判。遂裁定撤销原一、二审裁判,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重审是否可以提出上诉?
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,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,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。
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,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,所作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上诉、抗诉;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,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,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,所作的判决、裁定,是终审的判决、裁定。
此次李玉前案,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是撤销原一、二审裁判,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,因此,近日的审理和判决属于一审判决,依法是可以上诉的。
重审及上诉是否可能被判死刑?
由于李玉前被控杀死二人,曾经一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,那么他申诉提起重审,以及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后,是否可能再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呢?
潘轶律师介绍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近亲属上诉的案件,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,除有新的犯罪事实,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,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,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。
由于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的是原一、二审对李玉前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裁判,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,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,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,也就是最重只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目前法院一审判决依旧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因此李玉前如果提出上诉,基于上诉“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”的规定,二审判决也不会重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当然,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,而本案中检察机关似乎并没有提出抗诉的意图。
如改判无罪有哪些法律后果?
李玉前一直为自己喊冤,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仍坚持申诉,他的希望当然是获判无罪。
那么,假设李玉前经过重审被判无罪,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?
李晓茂律师表示,首先,当然就是他“沉冤昭雪”,在法律上被认定无罪。
其次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,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。再审改判无罪的,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。二审改判无罪,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,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。
至于具体赔偿金额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。
而目前国家赔偿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36.89元,如果以李玉前实际服刑21年时间来计算,这一赔偿金的数额在330万元左右。
整理 | 陈宏光